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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加强锅炉制造监督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我国实行锅炉制造许可证制度以来,锅炉产品质量普遍提高,锅炉爆炸事故明显减少。但随着我国经济形势的不断发展,锅炉制造行业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如某些锅炉制造厂以办分厂、联营等形式与其它企业联合生产承压锅炉产品或承压部件,以及超级别试制锅炉产品、异地办分厂等,给锅炉安全监察工作带来了新的问题。为更好地适应我国当前经济发展的需要,巩固锅炉制造许可证制度,进一步加强对锅炉产品的安全质量监督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锅炉产品或承压部件(不含铸件)的扩散或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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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锅炉、压力容器是生产和生活中广泛使用的、有爆炸危险的承压设备。为了确保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所有的承压锅炉和压力为一个表压以上的各种压力容器。这些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的单位,都必须执行本条例。本条例不适用于船舶、机车上的锅炉和压力容器。第三条各级劳动部门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对锅炉、压力容器实行监督检查。劳动部门领导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是专门从事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工作的事业单位。第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