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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将派102个巡查组进驻“2+26”城市,山东7市
作者:admin 发布日期:2017/9/14 关注次数: 二维码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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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自 2017 年9 月 15 日至 2018 年 1 月 4 日,派出 102 个巡查工作组进驻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的“2+26”所有城市。


“2+26”城市各设一个驻市巡查工作组,负责主城区及相邻的 3-5 个区,同时统筹管理行政区域内其他巡查工作组;每 2-4个县(市、区)安排 1 个驻县巡查工作组。


所有派驻人员从环境保护部直属单位抽调,每轮人员连续工作 14 天,两周轮换一次,每轮次共 310 人,总计 2480 人次。各部直属单位根据分组情况对人员进行统筹安排,原则上每人参加2 个轮次巡查。


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2+26”城市,包括山东省济南、淄博、聊城、德州、滨州、济宁、菏泽市。



8月28日,环境保护部、北京市政府、天津市政府、河北省政府、山西省政府、山东省政府、河南省政府印发《关于开展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巡查工作的通知》。


通知要求,各级地方党委、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坚决打好“蓝天保卫战”,切实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按照《巡查方案》要求,切实做好强化督查发现问题整改,收集整理大气污染防治相关工作部署、开展和落实情况等材料,视情邀请巡查工作组参加涉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党委常委会和政府常务会,同时在媒体公布巡查工作组进驻信息并鼓励群众通过“12369”环保热线、微信举报等方式反映相关问题,全力支持配合各派驻巡查工作组的工作。


针对巡查发现问题要明确相关责任人,逐一落实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到位。巡查发现地方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保不作为、慢作为,环保责任不落实的,环境保护部将约谈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并提出量化问责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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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冀及周边地区 2017-2018 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巡查方案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在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和努力下,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尤其是 2017 年 4 月份启动的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督查(以下简称强化督查)工作,累计检查了 3.8 万余家企业,发现存在问题的 2.2 万余家,占检查企业总数的 57%。督查期间,各地积极整改问题,督促责任落实,取得了良好效果。同时也发现,部分地区仍然存在着思想认识不到位、压力传导不到位的现象,尤其是少数县(市、区)级及以下地方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紧迫性认识不足,治理工作进展缓慢,2017 年上半年京津冀地区 PM2.5平均浓度不降反升,同比上升了 14.3%,形势非常严峻。


为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切实督促地方基层党委、政府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确保完成《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确定的 2017-2018 年各项目标任务,经商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山东、河南等六省(市)人民政府,拟自 2017 年9 月 15 日至 2018 年 1 月 4 日,派出 102 个巡查工作组进驻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的“2+26”所有城市(包括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石家庄、唐山、廊坊、保定、沧州、衡水、邢台、邯郸市,山西省太原、阳泉、长治、晋城市,山东省济南、淄博、济宁、德州、聊城、滨州、菏泽市,河南省郑州、开封、安阳、鹤壁、新乡、焦作、濮阳市,以下简称“2+26”城市)及所属县(市、区),开展为期 4 个月的日常化巡查工作。


具体方案内容如下:


一、主要任务


(一)督促“2+26”城市各级党委、政府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重要决策部署。


(二)督促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京津冀及周边地区 2017 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既定目标,督促落实《京津冀及周边地区 2017-2018 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以下简称《攻坚方案》)各项工作任务。


(三)督促落实各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



二、工作内容


(一)对环境保护部交办给各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环境问题整改情况进行核查,并对前期已完成整改的问题适时开展“回头看”,严防问题反弹。


(二)配合强化督查工作,督查《工作方案》及《攻坚方案》各项任务措施落实情况,发现并督促解决新问题。


(三)走访相关职能部门,通过查阅相关资料以及座谈、现场核实等方式,了解大气污染防治相关工作部署、落实及监督检查情况。


(四)视情列席市及县(市、区)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内容的党委常委会和政府常务会,了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安排部署、问题整改和责任落实情况。



三、工作时间


2017 年 9 月 15 日至 2018 年 1 月 4 日,2018 年 1 月 4 日之后的巡查工作另行安排。



四、人员安排


(一)派驻巡查工作组人员构成


“2+26”城市所有县(市、区),安排 102 个派驻巡查工作组,共 310 人。其中北京、天津巡查工作组各分 2 组、共 4 组,每组 4 人、共 16 人。其余 98 个巡查工作组每组 3 人,共计 294人。“2+26”城市各设一个驻市巡查工作组,负责主城区及相邻的 3-5 个区,同时统筹管理行政区域内其他巡查工作组;每 2-4


个县(市、区)安排 1 个驻县巡查工作组。

所有派驻人员从环境保护部直属单位抽调,每轮人员连续工作 14 天,两周轮换一次,每轮次共 310 人,总计 2480 人次。各部直属单位根据分组情况对人员进行统筹安排,原则上每人参加2 个轮次巡查。


视情况抽调前期强化督查工作中表现优秀的人员参加派驻巡查工作组。


(二)组长负责制


每个派驻巡查工作组确定一名组长,负责本组的工作计划安排、人员调配、每日报告和向地方反馈等工作。


驻市巡查工作组组长原则上由司(局)级干部担任,负责该市所辖县(市、区)巡查工作组的统筹、协调。驻县巡查工作组组长由处级干部担任。


(三)不定期巡查


根据工作开展情况,抽调应急中心、各督查中心人员及地方业务骨干组建不定期巡查组,对领导交办问题、重点区域或重点问题开展不定期巡查。



五、组织协调


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负责派驻巡查工作组的指挥、调度和协调工作。


(一)建立指挥协调机构。


组建环境保护部巡查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工作调度、信息沟通、统筹协调派驻工作,汇总整理各派驻巡查工作组上报信息。建立沟通联动机制,各省(市)、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确定一名工作联络人,负责与办公室对接。办公室要定期与各省(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联络人员进行沟通协调,以确保工作形成合力。建立工作微信群,以提高协调和信息交流工作效率。


(二)转交督办问题。


强化督查发现问题在以督办函形式向当地政府交办的同时抄送各巡查工作组。


(三)提出工作建议。


办公室每周汇总分析派驻巡查工作组上报情况,对地方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保不作为、慢作为,环保责任不落实的,提出进一步处理意见和建议报部领导。



六、保障措施


(一)人员经费


巡查工作期间所需费用由各巡查工作组先行支付,巡查结束后由环境保护部统一报销差旅费及出差补助。


(二)食宿方式


派驻巡查人员餐费补助按每人每天 100 元标准计算,由出差补助里支出。原则上自行安排用餐,如有地方安排用餐的,应按照当地用餐标准缴纳餐费,个人保留相关凭据。派驻巡查人员不得接受任何企业安排用餐。派驻巡查人员按照住宿标准选择符合规定的宾馆。


(三)车辆保障


派驻巡查工作组所需车辆及司机由各组自行通过采购租车服务方式解决,每组 1 台车辆(北京市、天津市巡查工作组各 2台车辆)。各地车辆租赁费用标准(包括司机聘用费)另行通知。

司机应定期轮换,避免疲劳驾驶,确保行车安全。


(四)人员培训


巡查工作开始前,由办公室组织对参加派驻工作的人员进行集中培训。由环境保护部大气司解读《攻坚方案》重点内容和政策要求,由强化督查工作中表现优秀的人员交流督查经验,由办公室对巡查工作的内容和要求进行介绍。培训结束后,为巡查人员颁发临时执法证(有效期至 2018 年 1 月 5 日)。



七、工作要求


(一)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此次监督检查工作的认识,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全力支持各派驻巡查工作组的工作,为顺利开展各项工作创造条件。


(二)环境保护部各直属单位要选派政治可靠、业务能力强、作风务实的优秀人员参加派驻巡查工作。派驻期间巡查工作组人员应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擅离驻地。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参加工作的,派驻巡查工作组组长替换须报办公室批准,其他人员替换须报驻市巡查工作组组长批准并报办公室备案,并由原单位安排好替代人选。


(三)各派驻巡查工作组安排专人负责信息报送,每日 21点前将当日工作情况及发现的问题向办公室报送,同时经巡查工作组组长签字后向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反馈,督促整改落实。各驻市巡查工作组每周报送工作情况总结,综述全市所有派驻巡查工作组发现的问题和处理情况以及地方在大气污染治理工作中的好做法。


(四)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巡查工作纪律,如有违反,将严肃追究责任。


(五)现场督促检查期间,各巡查工作组要注意交通安全、饮食安全和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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